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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3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3條

第3條

主席已根據《原有紀律處分規例》第15(1)條,將現有個案轉回前偵委會再作考慮,而就該個案尚未有決定根據該規例第11(8)或(9)條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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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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