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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5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5條

第5條

由前偵委會、其主席或副主席或現有委員,就任何現有個案在生效日期之前有效地作出的任何事情,或就前偵委會、其主席或副主席或現有委員,就任何現有個案在生效日期之前有效地作出的任何事情,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視為已由當作偵委會或其主席、副主席或委員就該個案作出,或已就當作偵委會或其主席、副主席或委員就該個案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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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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