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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1條

第1條

本條適用於以下情況 —— (a) 前偵委會已將現有個案(本附表第5(1)(a)條所指者)轉呈醫務委員會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進行研訊;而 (b) 該個案符合本附表第7(1)(b)或9(1)(b)(i)條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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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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