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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2條

第2條

前偵委會的決定,須視為《經修訂條例》第20T(2A)條提述的決定,而醫務委員會,須視為已接獲《經修訂條例》第20X(1)條提述的通知;據此,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 —— (a) 醫務委員會須依照《經修訂條例》第20X(1)條的規定,委任研訊小組,以進行有關研訊;及 (b) 本條例的條文就所有目的而言,就有關個案的繼續進行(包括研訊)而適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醫務委員會進行的研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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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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