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展開而仍在進行中的醫務委員會研訊
第9條
(1) 本條適用於以下情況 —— (a) 某個案已由前偵委會轉呈醫務委員會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進行研訊;及 (b) 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 —— (i) 已為進行研訊而按照《原有條例》第21B條舉行會議,而尚未有根據《原有條例》第21(1)條作出的決定或命令; (ii) 醫務委員會已根據《原有條例》第21(1)條作出決定或命令,而 —— (A) 並無根據該條例第21(4B)條作出的覆核在進行中,且根據該條覆核該決定或命令的期間尚未屆滿;或 (B) 醫務委員會正在覆核該決定或命令,但尚未根據該條例第21(4D)條作出任何裁定; (iii) 上訴法庭已根據《原有條例》第26(1)條,將某個案發還醫務委員會作一次或另一次研訊,而該研訊已展開,但尚未完結;或 (iv) 上訴法庭已根據《原有條例》第26(1)條,將某個案發還醫務委員會作一次研訊,而該研訊尚未展開。 (2) 儘管有本附表第3及4條的規定,如醫務委員會委員及(如適用的話)審裁顧問,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已進行有關研訊,或正在進行有關研訊或覆核(研訊人員),則研訊人員可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以研訊小組的形式繼續進行有關研訊或覆核(包括在第(1)(b)(ii)(A)款提述的期間屆滿之前展開的覆核),並可在他們的任期屆滿後如此行事,猶如 —— (a) 他們已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0X條獲委任至研訊小組(當作小組);及 (b) 在按照《原有條例》第21B條舉行的會議中執行該會議的主席的職能的有關研訊人員,已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0X(3)條獲委任為當作小組的主席。 (3) 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本條例的條文 —— (a) 就所有目的而言,就當作小組、研訊人員及有關個案的研訊或覆核而適用;及 (b) 就當作小組、研訊人員及有關個案的研訊或覆核而適用的方式,一如該等條文就研訊小組、其委員及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1條進行的研訊或覆核而適用的方式。 (4) 在不局限第(3)款的原則下 —— (a) 如當作小組委員職位出現空缺,《經修訂條例》第20X(4)條就該小組進行的研訊而適用; (b) 當作小組可行使《經修訂條例》第21(1)條所訂的任何權力,及可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1(4B)條覆核該小組的決定或命令; (c) 如當作小組委員職位出現空缺,《經修訂條例》第21(4CA)條就該小組進行的覆核而適用; (d) 可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6(1A)條,針對當作小組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1條作出的某項命令而提出上訴; (e) 《經修訂規例》第13A、15、16、17及18條及第IV部,就當作小組進行的研訊而適用;及 (f) 《經修訂規例》第13A條,就當作小組進行的覆核而適用。 (5) 由研訊人員在生效日期之前以醫務委員會身分進行有關研訊或覆核而有效地作出的任何事情,或就研訊人員在生效日期之前以該身分進行該研訊或覆核而有效地作出的任何事情,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視為已由當作小組作出,或已就當作小組作出。 (6) 在不局限第(5)款的原則下,研訊人員根據《原有條例》第21(2A)條轉呈道德事務委員會的任何事宜,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須視為已由當作小組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0Y(a)條轉呈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