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本條適用於以下情況 —— (a) 某個案已由前偵委會轉呈醫務委員會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進行研訊;及 (b) 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 —— (i) 已為進行研訊而按照《原有條例》第21B條舉行會議,而尚未有根據《原有條例》第21(1)條作出的決定或命令; (ii) 醫務委員會已根據《原有條例》第21(1)條作出決定或命令,而 —— (A) 並無根據該條例第21(4B)條作出的覆核在進行中,且根據該條覆核該決定或命令的期間尚未屆滿;或 (B) 醫務委員會正在覆核該決定或命令,但尚未根據該條例第21(4D)條作出任何裁定; (iii) 上訴法庭已根據《原有條例》第26(1)條,將某個案發還醫務委員會作一次或另一次研訊,而該研訊已展開,但尚未完結;或 (iv) 上訴法庭已根據《原有條例》第26(1)條,將某個案發還醫務委員會作一次研訊,而該研訊尚未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