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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4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4條

第4條

上訴法庭已根據《原有條例》第26(1)條,將某個案發還醫務委員會作一次研訊,而該研訊尚未展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醫務委員會進行的研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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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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