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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3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本條例的條文 —— (a) 就所有目的而言,就當作小組、研訊人員及有關個案的研訊或覆核而適用;及 (b) 就當作小組、研訊人員及有關個案的研訊或覆核而適用的方式,一如該等條文就研訊小組、其委員及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1條進行的研訊或覆核而適用的方式。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部 — 醫務委員會進行的研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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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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