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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註冊條例 第11條

醫生註冊條例 第11條

針對醫務委員會命令的上訴

第11條

(1) 如 —— (a) 醫務委員會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就本附表第5(1)(a)條所指的現有個案作出命令;及 (b) 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有針對該命令的上訴,根據《原有條例》第26(1)條向上訴法庭提出, 則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該上訴須視為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6(1A)條而提出。 (2) 如 —— (a) 醫務委員會根據《原有條例》第21條,就本附表第5(1)(a)條所指的現有個案作出命令;及 (b) 在緊接生效日期之前,《原有條例》第26(3)條訂定的期間(亦即可根據該條例第26(1)條針對該命令而提出上訴的期間)尚未屆滿, 則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可根據《經修訂條例》第26(1A)條針對該命令而提出上訴,猶如該命令是由研訊小組作出的命令。 (3) 在生效日期當日及之後,本條例的條文就所有目的而言,就第(1)或(2)款提述的個案的繼續進行(包括任何上訴或發還)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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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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