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選舉呈請聆訊後,醫務委員會須 —— (a) 裁定 —— (i) 有關呈請理由是否已獲證明;及 (ii) 某名由秘書宣布在該次選舉中當選的人是否妥為當選; (b) 如裁定某人並非妥為當選——裁定是否有另一人妥為當選以取代該人;及 (c) 就該呈請作出其認為需要的任何其他裁定。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1條
選舉呈請聆訊後,醫務委員會須 —— (a) 裁定 —— (i) 有關呈請理由是否已獲證明;及 (ii) 某名由秘書宣布在該次選舉中當選的人是否妥為當選; (b) 如裁定某人並非妥為當選——裁定是否有另一人妥為當選以取代該人;及 (c) 就該呈請作出其認為需要的任何其他裁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