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候選人不得在選舉之前或進行期間,為推動或促致其本人在該次選舉中當選,而故意作出或發布任何關於其本人的虛假事實陳述,包括(但不限於)其品格、資歷或行為操守。
醫務委員會(選舉和委任業外委員)規例 第1條
候選人不得在選舉之前或進行期間,為推動或促致其本人在該次選舉中當選,而故意作出或發布任何關於其本人的虛假事實陳述,包括(但不限於)其品格、資歷或行為操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