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第(1)款所提述的命令的文本送達有關的助產士後30天屆滿前,或如有上訴根據第15條針對該命令而向上訴法庭提出,則在該上訴已予最終裁定之前,秘書不得將該助產士的姓名從註冊助產士名冊除去。
助產士註冊條例 第2條
在第(1)款所提述的命令的文本送達有關的助產士後30天屆滿前,或如有上訴根據第15條針對該命令而向上訴法庭提出,則在該上訴已予最終裁定之前,秘書不得將該助產士的姓名從註冊助產士名冊除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