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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士註冊條例 第3條

助產士註冊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與根據本條提出的上訴有關的程序,須受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4章)條文訂立的任何法院規則所規管︰但除非在按照第14條向上訴人送達與上訴有關的命令的文本後30天內,已有向上訴法庭提出的上訴通知,否則上訴法庭不得聆訊該上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紀律處分程序及罪行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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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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