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委員會在根據第(3)款作出決定前,可安排作出其認為需要的進一步調查,並可取其認為需要的額外的意見或協助。
助產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 第5條
委員會在根據第(3)款作出決定前,可安排作出其認為需要的進一步調查,並可取其認為需要的額外的意見或協助。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