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庭長暫時不能行使其作為審裁處庭長的職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審裁處任何法官以代理庭長身分行事,任期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指明者而定。
土地審裁處條例 第1條
如庭長暫時不能行使其作為審裁處庭長的職能,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可委任審裁處任何法官以代理庭長身分行事,任期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指明者而定。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