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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4條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4條

第4條

依據第(1)款進入任何處所的任何獲授權人員,可帶同合理所需的人以協助他根據本條例行使他的權力或執行他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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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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