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
任何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7D(2)條或附表9第3(2)條作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5條
任何人沒有遵從根據第17D(2)條或附表9第3(2)條作出的要求,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