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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7條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7條

如沒有繳付定額罰款等,主管當局可送達繳款通知書

第7條

(1) 如有以下情況,則本條適用 —— (a) 某人 —— (i) 就第18(2)條所訂罪行,獲發罰款通知書;及 (ii) 沒有在該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21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或 (b) 某人拒絕接受擬就該罪行向其發出的罰款通知書。 (2) 主管當局可向有關的人送達一份符合指明格式的繳款通知書 —— (a) 要求繳付有關定額罰款; (b) 告知該人如意欲就有關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須以書面通知主管當局;及 (c) 述明該項繳款或通知須在該繳款通知書送達當日後的10日內作出。 (3) 繳款通知書不得 —— (a) 如第(1)(a)款適用——在罰款通知書發出當日後的6個月後送達;或 (b) 如第(1)(b)款適用——在有關的人拒絕接受罰款通知書當日後的6個月後送達。 (4) 繳款通知書可藉郵寄往有關的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而送達。 (5) 符合指明格式並且看來是經主管當局或經他人代主管當局簽署的郵遞證明書,可在任何根據本附表進行的法律程序中,獲接納為證據。 (6) 除非有相反證據,否則須推定 —— (a) 有關郵遞證明書是經主管當局或經他人代主管當局簽署的;及 (b) 該證明書所關乎的繳款通知書已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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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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