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繳款通知書可藉郵寄往有關的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而送達。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4條
繳款通知書可藉郵寄往有關的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而送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