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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4條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4條

第4條

繳款通知書可藉郵寄往有關的人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而送達。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3部 — 罰款通知書及繳款通知書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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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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