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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3條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裁判官撤銷關乎某罪行的追討令,而申請人不欲就該罪行的法律責任提出抗辯,則該裁判官須命令 —— (a) 該申請人在根據本段作出命令當日後的10日內,繳付有關定額罰款;及 (b) 如該申請人沒有在該限期內,繳付該項定額罰款,該申請人須即時繳付 —— (i) 該項定額罰款; (ii) 相等於該項定額罰款數額的附加罰款;及 (iii) 訟費$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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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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