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
為施行第(6)款而考慮於何時首次取得遺產的承辦時,對只限於信託財產的承辦批予無須予以考慮,而對只限於土地產業或非土地產業的承辦的批予,除非先前曾批予或同時亦批予只限於剩餘遺產的承辦,否則亦無須予以考慮。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9條
為施行第(6)款而考慮於何時首次取得遺產的承辦時,對只限於信託財產的承辦批予無須予以考慮,而對只限於土地產業或非土地產業的承辦的批予,除非先前曾批予或同時亦批予只限於剩餘遺產的承辦,否則亦無須予以考慮。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