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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4條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法庭在接獲依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後將贍養協議修改,該項修改隨即產生的後果,猶如該項修改是雙方在緊接死者去世之前藉協議和為有值代價而作出的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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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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