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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5條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5條

第5條

如判定債權人根據第12條申請執行已逾期未繳超過12個月的贍養費欠款的許可,而法院應該項申請批予許可,則第(2)款所指的利息,須自法院指明為判定債權人有權執行繳付該欠款的日期的日期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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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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