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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4條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4條

第14條

根據本條須繳付的附加費,可作為由判定債務人欠下判定債權人的民事債項追討。即使追討的款額如沒有本款則會超過區域法院的司法管轄權限,根據本款提出的訴訟仍可在區域法院提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婚姻訴訟及其他婚姻法律程序中的附屬濟助及其他濟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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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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