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地址的通知
第28A條
(1) 任何因根據本條例發出的命令而當其時有義務支付款項(包括訟費)的人如更改地址,須在其地址有所更改後14日內,以掛號郵遞方式將其新地址的通知送往該命令指明姓名的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送往該人為本條的目的而通知他的地址。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28A條
更改地址的通知
(1) 任何因根據本條例發出的命令而當其時有義務支付款項(包括訟費)的人如更改地址,須在其地址有所更改後14日內,以掛號郵遞方式將其新地址的通知送往該命令指明姓名的人的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或送往該人為本條的目的而通知他的地址。 (2) 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