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 —— (a) 一段婚姻是藉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遭解除或廢止,或婚姻雙方藉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合法分居;及 (b) 該項離婚、廢止或合法分居獲香港法律承認為有效, 婚姻的其中一方可按照法院規則,向法庭申請經濟濟助命令。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條
如 —— (a) 一段婚姻是藉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遭解除或廢止,或婚姻雙方藉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司法或其他法律程序而合法分居;及 (b) 該項離婚、廢止或合法分居獲香港法律承認為有效, 婚姻的其中一方可按照法院規則,向法庭申請經濟濟助命令。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