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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條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1條

第1條

除非已按照法院規則取得法庭的許可,否則不得提出經濟濟助命令申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A部 — 在香港以外獲准離婚等之後在香港要求經濟濟助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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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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