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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3條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3條

第3條

如法庭信納婚姻的另一方已出於打擊要求經濟濟助的申索的意圖而作出本款適用的財產處置,並信納若撤銷該項財產處置,申請人是會獲批予經濟濟助或不同的經濟濟助的,則法庭可作出撤銷該項財產處置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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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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