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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射擊練習區)條例 第4條

防衞(射擊練習區)條例 第4條

射擊計劃及通知

第4條

(1) 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須在每個季度開始時,就附表1第1部所描述的射擊練習區(射擊練習區E除外),向附表2所列明的人士傳閱一份從槍炮位進行射擊練習的臨時計劃,而該份計劃是可按軍事要求所需不時作出更改的。 (2) 該名人員須向該等人士提供顯示射擊練習區的圖表,數量視乎他們的要求而定。 (3) 該名人員亦須於擬在附表1第1部所描述的任何射擊練習區(射擊練習區E除外)之內或之上進行射擊練習的日期前最少7整天,安排就該次射擊練習刊登通知,並須向附表2所列明的人士提供該通知的副本,數量視乎他們的要求而定,且須在該次射擊練習開始前不少於7整天,向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指明的人交付該通知的副本。 (4) 該通知須載有發給根據第10條獲豁免受本條例的實施所規限的航空器駕駛員的警告,警告他們趕快離開受影響的射擊練習區,以協助射擊練習的進行。 (5) (6) (7) (8) 根據本條例的條文進行的射擊練習,不得在憑藉《公眾假期條例》(第149章)而屬公眾假期的任何日子,在射擊練習區D之上進行。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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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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