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旨在規管在射擊練習區內的射擊練習,並就與此相關的射擊練習區清除障礙物訂定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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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衞(射擊練習區)條例
本條例可引稱為。
射擊練習可在所描述的任何射擊練習區內進行﹕
(1) 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須在每個季度開始時,就所描述的射擊練習區(射擊練習區E除外),向所列明的人士傳閱一份從槍炮位進行射擊練習的臨時計劃,而該份計劃是可按軍事要求所需不時作出更改的。
(2) 該名人員須向該等人士提供顯示射擊練習區的圖表,數量視乎他們的要求而定。
(3) 該名人員亦須於擬在所描述的任何射擊練習區(射擊練習區E除外)之內或之上進行射擊練習的日期前最少7整天,安排就該次射擊練習刊登通知,並須向所列明的人士提供該通知的副本,數量視乎他們的要求而定,且須在該次射擊練習開始前不少於7整天,向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指明的人交付該通知的副本。
(4) 該通知須載有發給根據獲豁免受本條例的實施所規限的航空器駕駛員的警告,警告他們趕快離開受影響的射擊練習區,以協助射擊練習的進行。
(5)
(6)
(7)
(8) 根據本條例的條文進行的射擊練習,不得在憑藉《公眾假期條例》()而屬公眾假期的任何日子,在射擊練習區D之上進行。
(9)-(10)
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須在每個季度開始時,就所描述的射擊練習區(射擊練習區E除外),向所列明的人士傳閱一份從槍炮位進行射擊練習的臨時計劃,而該份計劃是可按軍事要求所需不時作出更改的。
該名人員須向該等人士提供顯示射擊練習區的圖表,數量視乎他們的要求而定。
該名人員亦須於擬在所描述的任何射擊練習區(射擊練習區E除外)之內或之上進行射擊練習的日期前最少7整天,安排就該次射擊練習刊登通知,並須向所列明的人士提供該通知的副本,數量視乎他們的要求而定,且須在該次射擊練習開始前不少於7整天,向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指明的人交付該通知的副本。
該通知須載有發給根據獲豁免受本條例的實施所規限的航空器駕駛員的警告,警告他們趕快離開受影響的射擊練習區,以協助射擊練習的進行。
根據本條例的條文進行的射擊練習,不得在憑藉《公眾假期條例》()而屬公眾假期的任何日子,在射擊練習區D之上進行。
射擊練習即將或正在任何射擊練習區進行的通知,須以指明的方式作出。
任何人不得進入或停留在該地區內,亦不得將任何航空器或物件帶入或帶到該地區或容受任何航空器或物件停留在該地區內,但屬所規定者除外;
任何航空器不得在該地區內降落、停留或飛行;
如任何航空器因任何因由而在該地區內,則其駕駛員或掌管該航空器的其他人,須盡全力立即離開該地區。
(1) 任何人作出或禁止的任何事情或以其他方式違反或,即當作犯罪。
(2) 如任何人犯有違反本條例的罪行,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並可被所授權的任何人士在無手令的情況下從本條例適用的地區帶走和羈押,並且被帶到裁判官席前依法處理;在該等地區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任何物件,可被所授權的任何人士以前述方式移走,並可在該項違反獲妥為證明後被裁判官宣布沒收。
任何人作出或禁止的任何事情或以其他方式違反或,即當作犯罪。
如任何人犯有違反本條例的罪行,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並可被所授權的任何人士在無手令的情況下從本條例適用的地區帶走和羈押,並且被帶到裁判官席前依法處理;在該等地區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任何物件,可被所授權的任何人士以前述方式移走,並可在該項違反獲妥為證明後被裁判官宣布沒收。
掌管射擊練習的人員;
當其時在該名掌管人員指揮之下的任何人員或士兵;
該名掌管人員所書面簽署授權的任何人;或
任何警務人員。
(1) 本條例不適用於 —— (a) 在從一個港口到另一個港口的一般航線中進入或經過受影響地區的任何航空器;
(b) 由於航行時的迫切情況而被迫進入或不能離開受影響地區的任何航空器;
(c) 任何在競賽中的航空器,但須在競賽前不少於48小時已將競賽項目妥為通知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
(d)
(e)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任何航空器,或特區政府使用的任何航空器。
(2)
在從一個港口到另一個港口的一般航線中進入或經過受影響地區的任何航空器;
由於航行時的迫切情況而被迫進入或不能離開受影響地區的任何航空器;
任何在競賽中的航空器,但須在競賽前不少於48小時已將競賽項目妥為通知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任何航空器,或特區政府使用的任何航空器。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示明的命令,以任何方式修訂本條例的,但對射擊練習區的修訂,不得將任何該等地區伸展至香港及香港水域之外。
所有緯度是北緯,所有經度是東經。緯度及經度均取自海軍圖表第937及938號。
所有座標網均以1963年香港資料國際球體第49及50區的統一橫墨卡托圖方格座標列出。
(由廢除)
(由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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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此法例
《防衞(射擊練習區)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9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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