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資料由法律人 LawPlayer整理提供·香港法例 / LawPlayer 整理自 DATA.GOV.HK

條例

防衞(射擊練習區)條例

章號
Cap. 196
版本日期
條文數
75
第longTitle條

本條例旨在規管在射擊練習區內的射擊練習,並就與此相關的射擊練習區清除障礙物訂定條文。

第preamble條弁言
第1條簡稱

本條例可引稱為。

第2條釋義
第3條認可射擊練習區
第a條

射擊練習可在所描述的任何射擊練習區內進行﹕

第b...c條
第4條射擊計劃及通知

(1) 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須在每個季度開始時,就所描述的射擊練習區(射擊練習區E除外),向所列明的人士傳閱一份從槍炮位進行射擊練習的臨時計劃,而該份計劃是可按軍事要求所需不時作出更改的。

(2) 該名人員須向該等人士提供顯示射擊練習區的圖表,數量視乎他們的要求而定。

(3) 該名人員亦須於擬在所描述的任何射擊練習區(射擊練習區E除外)之內或之上進行射擊練習的日期前最少7整天,安排就該次射擊練習刊登通知,並須向所列明的人士提供該通知的副本,數量視乎他們的要求而定,且須在該次射擊練習開始前不少於7整天,向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指明的人交付該通知的副本。

(4) 該通知須載有發給根據獲豁免受本條例的實施所規限的航空器駕駛員的警告,警告他們趕快離開受影響的射擊練習區,以協助射擊練習的進行。

(5)

(6)

(7)

(8) 根據本條例的條文進行的射擊練習,不得在憑藉《公眾假期條例》()而屬公眾假期的任何日子,在射擊練習區D之上進行。

(9)-(10)

第1條

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須在每個季度開始時,就所描述的射擊練習區(射擊練習區E除外),向所列明的人士傳閱一份從槍炮位進行射擊練習的臨時計劃,而該份計劃是可按軍事要求所需不時作出更改的。

第2條

該名人員須向該等人士提供顯示射擊練習區的圖表,數量視乎他們的要求而定。

第3條

該名人員亦須於擬在所描述的任何射擊練習區(射擊練習區E除外)之內或之上進行射擊練習的日期前最少7整天,安排就該次射擊練習刊登通知,並須向所列明的人士提供該通知的副本,數量視乎他們的要求而定,且須在該次射擊練習開始前不少於7整天,向民政事務總署署長指明的人交付該通知的副本。

第4條

該通知須載有發給根據獲豁免受本條例的實施所規限的航空器駕駛員的警告,警告他們趕快離開受影響的射擊練習區,以協助射擊練習的進行。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根據本條例的條文進行的射擊練習,不得在憑藉《公眾假期條例》()而屬公眾假期的任何日子,在射擊練習區D之上進行。

第9...10條
第5條射擊練習信號

射擊練習即將或正在任何射擊練習區進行的通知,須以指明的方式作出。

第6條在射擊練習信號展示期間的罪行
第a條

任何人不得進入或停留在該地區內,亦不得將任何航空器或物件帶入或帶到該地區或容受任何航空器或物件停留在該地區內,但屬所規定者除外;

第b...d條
第e條

任何航空器不得在該地區內降落、停留或飛行;

第f條

如任何航空器因任何因由而在該地區內,則其駕駛員或掌管該航空器的其他人,須盡全力立即離開該地區。

第7條罪行及與取回彈藥有關的條文
第8條罪行的罰則

(1) 任何人作出或禁止的任何事情或以其他方式違反或,即當作犯罪。

(2) 如任何人犯有違反本條例的罪行,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並可被所授權的任何人士在無手令的情況下從本條例適用的地區帶走和羈押,並且被帶到裁判官席前依法處理;在該等地區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任何物件,可被所授權的任何人士以前述方式移走,並可在該項違反獲妥為證明後被裁判官宣布沒收。

第1條

任何人作出或禁止的任何事情或以其他方式違反或,即當作犯罪。

第2條

如任何人犯有違反本條例的罪行,則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1級罰款,並可被所授權的任何人士在無手令的情況下從本條例適用的地區帶走和羈押,並且被帶到裁判官席前依法處理;在該等地區發現的違反本條例的任何物件,可被所授權的任何人士以前述方式移走,並可在該項違反獲妥為證明後被裁判官宣布沒收。

第9條獲授權逮捕或帶走侵入者等的人士
第a條

掌管射擊練習的人員;

第b條

當其時在該名掌管人員指揮之下的任何人員或士兵;

第c條

該名掌管人員所書面簽署授權的任何人;或

第d條

任何警務人員。

第10條豁免

(1) 本條例不適用於 —— (a) 在從一個港口到另一個港口的一般航線中進入或經過受影響地區的任何航空器;

(b) 由於航行時的迫切情況而被迫進入或不能離開受影響地區的任何航空器;

(c) 任何在競賽中的航空器,但須在競賽前不少於48小時已將競賽項目妥為通知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

(d)

(e)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任何航空器,或特區政府使用的任何航空器。

(2)

第1條
第a條

在從一個港口到另一個港口的一般航線中進入或經過受影響地區的任何航空器;

第b條

由於航行時的迫切情況而被迫進入或不能離開受影響地區的任何航空器;

第c條

任何在競賽中的航空器,但須在競賽前不少於48小時已將競賽項目妥為通知香港駐軍最高指揮官;

第d條
第e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任何航空器,或特區政府使用的任何航空器。

第2條
第11條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修訂的權力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藉在憲報示明的命令,以任何方式修訂本條例的,但對射擊練習區的修訂,不得將任何該等地區伸展至香港及香港水域之外。

第1條射擊練習區
第1條
第1條

所有緯度是北緯,所有經度是東經。緯度及經度均取自海軍圖表第937及938號。

第2條

所有座標網均以1963年香港資料國際球體第49及50區的統一橫墨卡托圖方格座標列出。

第a條

(由廢除)

第b條

(由廢除)

第c條

(由廢除)

第d條
第e條
75 條

引用此法例

《防衞(射擊練習區)條例》(電子版香港法例,資料來源:DATA.GOV.HK)。轉引自 LawPlayer,https://lawplayer.com/hk/act/hk-cap-196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HK-DataGovHK-Attribution

本頁資料來源: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整理提供:法律人 LawPlayer· lawplaye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