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財政司司長須在每一財政年度內,安排擬備下一財政年度的政府收支預算,並須安排在預算所關乎的財政年度開始之前,或該年度開始之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之提交立法會省覽。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財政司司長須在每一財政年度內,安排擬備下一財政年度的政府收支預算,並須安排在預算所關乎的財政年度開始之前,或該年度開始之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之提交立法會省覽。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