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在不抵觸本條例的規定下,該財政年度的政府服務開支須按總目及分目編排,並須以經核准的或其後按第8條不時修改的開支預算所示的各分目備付款額為限。
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在不抵觸本條例的規定下,該財政年度的政府服務開支須按總目及分目編排,並須以經核准的或其後按第8條不時修改的開支預算所示的各分目備付款額為限。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