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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不抵觸本條例的規定下,該財政年度的政府服務開支須按總目及分目編排,並須以經核准的或其後按第8條不時修改的開支預算所示的各分目備付款額為限。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收支預算及撥款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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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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