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依據經根據本條所作的決議而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的開支,須按照根據第5條呈交立法會省覽的開支預算所示的總目及分目編排,而為施行本款並在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條件及限制下,本條例的條文須適用於該預算,猶如該預算為核准開支預算一樣。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依據經根據本條所作的決議而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的開支,須按照根據第5條呈交立法會省覽的開支預算所示的總目及分目編排,而為施行本款並在符合該決議所指明的條件及限制下,本條例的條文須適用於該預算,猶如該預算為核准開支預算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