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財務委員會可將核准修改的權力轉授財政司司長,並在該項權力轉授中指明規限核准修改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
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財務委員會可將核准修改的權力轉授財政司司長,並在該項權力轉授中指明規限核准修改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