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如在財務委員會根據第(3)款所作的權力轉授中,規定財政司司長可進一步將其核准修改的權力轉授任何公職人員,財政司司長可如此行事,惟須符合該項轉授所指明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
公共財政條例 第4條
如在財務委員會根據第(3)款所作的權力轉授中,規定財政司司長可進一步將其核准修改的權力轉授任何公職人員,財政司司長可如此行事,惟須符合該項轉授所指明的條件、例外情況及限制。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