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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6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6條

第6條

第(1)款不得解釋為局限或影響 —— (a) 行政長官向立法會提出建議或准許或指示他人提出建議的權力,而提出該建議的目的或作用 是要求修改核准開支預算;或 (b) 任何成文法則對開支須由政府一般收入撥支所作的規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收支預算及撥款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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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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