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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7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7條

第7條

財政司司長須就以下事項,安排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必要的修改 —— (a) 根據第(1)、(3)或(4)款作出的核准; (b) 依據第(6)(a)款所指建議而作出的開支;或 (c) 第6(b)款所指的規定,而該項規定並未為根據本條所作的核准包括在內。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部 — 收支預算及撥款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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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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