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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8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8條

第8條

財政司司長須在有關財政年度的每一季度終結時,或在終結後的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 —— (a) 向財務委員會報告在該季度內,於財政司司長或於任何公職人員依據第(3)或(4)款(視屬何情況而定) 所指的權力轉授而給予的核准下, 對核准開支預算所作的修改;及 (b) 將根據本條在該季度內對核准開支預算所作的修改的撮要提交立法會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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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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