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第2條

凡是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的人訂立的規例或發出的指示及指令,而其目的是與根據第(1)款可予訂立的規例或發出的指示及指令相類,並且是在本條例生效時已經實施的,則該等規例、指示或指令須繼續在不抵觸本條例的情況下有效,並且須就所有目的而言皆當作為根據本條訂立或發出的,並可根據本條予以撤銷或修訂。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控制及管理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