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管制人員可按照本條例承付開支,以及可批准以其管制的分目所示的備付款額承付開支,惟財政司司長根據第11條所訂規例或所發指示或指令,或財政司司長根據第(3)款所作的保留,均須予以遵從。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管制人員可按照本條例承付開支,以及可批准以其管制的分目所示的備付款額承付開支,惟財政司司長根據第11條所訂規例或所發指示或指令,或財政司司長根據第(3)款所作的保留,均須予以遵從。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