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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開支均不得以分目所示的備付款額承付,但若是由管制人員或在其權限下承付的,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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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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