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財政司司長可以書面保留任何分目所示的全部或部分備付款額,而在有效的保留期間內,任何開支均不得以已保留的備付款額承付。
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財政司司長可以書面保留任何分目所示的全部或部分備付款額,而在有效的保留期間內,任何開支均不得以已保留的備付款額承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