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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4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4條

第4條

管制人員對於由其管制的分目,可以其本人或獲其給予一般或特殊授權的公職人員所簽署的撥款令授權其他管制人員 —— (a) 為該分目範圍內的用途;及 (b) 按照該撥款令的條款, 承付開支,或授權以該分目所示的備付款額承付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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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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