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第2條

管制人員根據第(1)款承付開支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有關事項向財政司司長報告,以便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必要的修改。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II部 — 控制及管理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