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管制人員根據第(1)款承付開支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有關事項向財政司司長報告,以便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必要的修改。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管制人員根據第(1)款承付開支後,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有關事項向財政司司長報告,以便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必要的修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