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凡未按照第8條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必要的修改,已承付的開支不得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而仍須由承付該開支的管制人員負上個人責任。
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凡未按照第8條對核准開支預算作出必要的修改,已承付的開支不得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而仍須由承付該開支的管制人員負上個人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