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庫務署署長須負責編製及監管政府的帳目、管理會計的操作及程序,和確保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或發出的指示或指令均獲遵從,而此等規例、指示及指令,均是與政府帳目的編製及監管,會計操作及程序的管理,以及公帑的穩妥保管及會計核算有關的。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庫務署署長須負責編製及監管政府的帳目、管理會計的操作及程序,和確保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或發出的指示或指令均獲遵從,而此等規例、指示及指令,均是與政府帳目的編製及監管,會計操作及程序的管理,以及公帑的穩妥保管及會計核算有關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