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所訂的庫務署署長職責和第11條所賦予財政司司長的權力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庫務署署長須 —— (a) 確保有足夠安排,以便迅速妥善地將政府所收支的一切公帑入帳; (b) 由公帑支付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成文法則授權由他支付的數額; (c)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有足夠安排穩妥地保管公帑;及 (d) 將其注意到的關於政府部門在控制收支、現金、印花、證券、物料及其他政府財產上的重大缺失,以及屢次違反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或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的情況,以書面通知財政司司長及審計署署長。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在不損害第(1)款所訂的庫務署署長職責和第11條所賦予財政司司長的權力的概括性的原則下,庫務署署長須 —— (a) 確保有足夠安排,以便迅速妥善地將政府所收支的一切公帑入帳; (b) 由公帑支付根據本條例或其他成文法則授權由他支付的數額; (c)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確保有足夠安排穩妥地保管公帑;及 (d) 將其注意到的關於政府部門在控制收支、現金、印花、證券、物料及其他政府財產上的重大缺失,以及屢次違反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或發出的指示或指令的情況,以書面通知財政司司長及審計署署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