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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3條

第3條

在不抵觸任何成文法則條文的前提下,庫務署署長在履行其職責時,有權巡查所有辦公室,並取閱與公帑有關的一切紀錄、簿冊、付款憑證、文件及收據,以及取得由任何公職人員管有的所有現金、印花、證券、物料及任何政府財產。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公帑的收支及保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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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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