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動產由法院、法庭或其他主管當局根據條例判決沒收,須收歸政府;若負責的主管當局下令將該動產出售,則出售所得的淨收入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公共財政條例 第1條
凡動產由法院、法庭或其他主管當局根據條例判決沒收,須收歸政府;若負責的主管當局下令將該動產出售,則出售所得的淨收入須撥入政府一般收入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