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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公共財政條例 第2條

第2條

若任何條例中有條文說明沒收物品的任何部分,或出售沒收物品所得收入的任何部分,可由任何人追收或可由主管當局批給任何人,該條文並不受本條影響。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V部 — 公帑的收支及保管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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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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